2007年10月24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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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07年10月24日
  杭州三超保健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江苏隆力奇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杭州三超保健品有限公司、周文超、孔洪波、杭州三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45分在本院第21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张建正:本院受理原告舒芳诉你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07)上近民一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给原告舒芳财产损失1937元;案件受理费87元、财产保全费124元、公告费650元,由你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本院于2007年8月7日受理了桐乡市格林纺织品有限公司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第AA/0171563282号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出票日期2007年6月29日,收款人桐乡市格林纺织品有限公司,出票金额人民币8554.5元,出票申请人杭州软迅科技有限公司,账号:69500100011005,出票行:中国工商银行浙江杭州市众安支行)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07年10月18日作出(2007)下催字第34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本院于2007年8月7日受理了桐乡市格林纺织品有限公司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第AA/0171563281号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出票日期2007年6月29日,收款人桐乡市格林纺织品有限公司,出票金额人民币70200元,出票申请人杭州软迅科技有限公司,账号:69500100011005,出票行:中国工商银行浙江杭州市众安支行)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07年10月18日作出(2007)下催字第35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重庆隆鑫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因银行承兑汇票被盗(第GA/01 02696345号,出票日期2007年8月21日,收款人浙江三环化工有限公司,账号:627201040006675,出票金额人民币伍万元,出票人杭州杭氧低温液化设备有限公司,账号:76808100160718,付款行:杭州市商业银行春晖支行,第一被背书人:飞鹰集团有限公司,第二被背书人:重庆隆鑫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4条的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申请人在公告期满后一个月内提出的申请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任月福、周水琴、杨旭峰:本院受理原告林琛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3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本案由罗书生、张丹鹰、金宁组成合议庭负责审理。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钱佳钧:本院受理原告徐烨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4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本案由王晓芳、王晋民、石敏组成合议庭负责审理。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钱佳钧:本院受理原告徐烨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4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本案由王晓芳、王晋民、石敏组成合议庭负责审理。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吴建花:本院受理原告朱贵俊诉你及宋立根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07)拱民一初字第63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你与宋立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朱贵俊借款10万元,并支付利息损失2625元,合计为人民币102625元。案件受理费26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3250元,由你及宋立根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600元。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陈建林、潘红国:本院受理原告麻海军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法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判令你们归还原告借款25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120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08年1月18日9时在本院第6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桐庐县人民法院
  宁波华森园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曹骏驰诉你借款代位求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杨波萍:本院受理原告袁小红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07)慈民一初字第238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
  潘秧军:本院受理原告高长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07)慈民一初字第354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
  钱方红:本院受理郭亚凤与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07)海民一初字第12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郭亚凤要求与你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公告费950元由郭亚凤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海宁市人民法院